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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绍兰、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新寨社区32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兰,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新寨社区3-2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陈绍兰,女,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新寨社区3-2居民小组,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新寨社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组长。本院在执行陈绍兰申请执行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新寨社区3-2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桂09**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新寨社区3-2居民小组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绍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新寨社区3-2居民小组已履行了(2017)桂09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