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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6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潘锦新、刘凤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锦新,刘凤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616号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6幢401室。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东辉,男,汉族,1994年1月2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健,男,汉族,1991年11月1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潘锦新,男,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刘凤玲,女,汉族,1980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锦新、刘凤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锦新、刘凤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锦新、刘凤玲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天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莫依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