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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李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1960号原告:张某1,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芳,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66年10月19出生,汉族,山西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身份证:。被告:张某3,女,194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常青菜市场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被告:张某4,女,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某5,女,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千锋北路后北屯家园花鸟鱼市。被告:张某6,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送变电工程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被告:张某7,女,194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太原市双塔寺街32号7号楼1单元4号。被告:李某,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李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计889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审判长  曹丽欣陪审员  白培英陪审员  康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