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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郭平、张科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平,张科兵,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437号申请执行人:郭平,男,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科兵,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罗刚,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郭平与张科兵、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科兵、罗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