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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执民字第1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塘信用社、葛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塘信用社,葛宏,葛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1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塘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25408648-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756号-2。代表人:庄洁洁,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葛宏,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葛林祥,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塘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葛宏、葛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葛宏、葛林祥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新村37幢205室房地产及室内动产。2017年7月22日,买受人饶鸿园以145.13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新村37幢205室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东裕新村37幢205室房地产【房产证号:鄞房权证中字第××号、鄞房中共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鄞国用(2009)第99—00947号】归买受人饶鸿园(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饶鸿园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春梅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