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7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会卷与北京泰格龙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会卷,北京泰格龙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7073号原告:申会卷,女,1990年3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礼县。被告:北京泰格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第二村新开路18号。法定代表人:支金建,执行董事。原告申会卷与被告北京泰格龙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4日,申会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会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申会卷负担。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