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立新与中站区龙翔办事处龙洞村村民委员会、王银战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新,中站区龙翔办事处龙洞村村民委员会,王银战,赵小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483号原告:赵立新,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中站区龙翔办事处龙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龙洞村。法定代表人:连启柏,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刚,焦作市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银战,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赵小军(赵军),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原告赵立新诉被告中站区龙翔办事处龙洞村村民委员会、王银战、赵小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立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立新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立新承担。审判员 史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