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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朱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朱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异21号异议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南路688号。法定代表人:秦某,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男,1988年4月5日生,,汉族,系山北街道宣传委员,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相伟,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北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飞,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溪区政府)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梁溪区政府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6)苏0206执2612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理由:1、我方不是协助追款的责任主体,原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山北街道)作为补偿款发放单位,应该独自承担民事责任,不应由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塘区政府)承担民事责任。2、山北街道不存在不协助执行的行为,我方在2016.6.8第一次收到(2015)北执字第1194号执行裁定书、(2015)北执字第119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照法院要求将未支付给张某的补偿款45.09万元付至法院,已经尽到了相应责任。3、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光电管委会)不是协助执行主体。申请执行人朱某辩称:1、依据国务院拆迁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拆迁征收补偿,即在本案中原北塘区政府现梁溪区政府系拆迁事宜的责任主体,无论是光电管委会还是山北街道都只是原北塘区政府政府确定的负责实施拆迁的部门,最终责任应该由原北塘区政府政府承担。2、由拆迁工作的实际操作和诉讼保全执行过程中法院的笔录可以看出,光电管委会是实际实施拆迁的实际部门,款项也由光电管委会发出,所以,法院在查封和执行时向光电管委会发出相应材料,主体合适,为此请求驳回梁溪区政府异议申请。被执行人张某未答辩。经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6月27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塘法院)受理了原告朱某与张某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一案,因朱某诉讼保全申请,2014年7月4日北塘法院向金山北工业园区送达了(2014)北黄民初字第0245号民事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一、暂停发放张某在金山北工业园中工业厂房的拆迁补偿款200万元。二、暂停期限一年,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2015年6月25日作出了(2014)北黄民初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朱某支在付财产归并款93万元。二、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张某上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2015年11月3日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30日北塘法院向光电管委会送达(2014)北黄民初字第0245-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一、暂停发放张某在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中工业厂房的拆迁补偿款96万元。二、暂停期限一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因张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2015年11月24日朱某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6万元,2016年11月18日无锡中院将(2015)北执字第1194号指定本院执行,本院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另查明,2007年11月3日北塘区政府下发锡北政[2007]204号关于成立无锡金山北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的通知,明确园区管委会由政府直接管理,管辖地域:金山北工业园等。2012年1月11日北塘区政府发文锡北政复[2012]1号将无锡金山北科技产业园管委会更名为光电管委会,2013年7月18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发文锡国土资建[2013]32号同意北塘区政府对无锡市光电园二期A、B地块进行征收,其中张某位于江海西路金山北工业园区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后北塘区政府与山北街道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委托协议,协议言明:北塘区政府委托山北街道承担对无锡市光电园二期A、B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山北街道拆迁安置办2014年5月5日山北街道拆迁安置办与张肾签订了无锡市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协议书。2015年11年30日无锡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北塘区政府等被撤销,设立梁溪区政府,原北塘区的行政区域为梁溪区的行政区域,山北街道仍隶属于梁溪区政府。在执行中查明,山北街道拆迁安置办于2014年5月20日、2014年8月19日、2015年4月1日、2015年2月15日分别向张某拆迁房屋补偿款75.054万元、50.036万元、50万元、30万元,总计支付205.09万元,2016年6月13日张某的剩余拆迁房屋补偿款45.09万元被北塘法院提取。因张某的剩余拆迁房屋补偿款无法满足朱某申请执行标的96万元,2016年3月31日北塘法院向光电管委会送达了(2015)北执字第1194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光电管委会收到通知书三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50.91万元。2017年3月28日本院向梁溪区政府送达了(2016)苏0206执2612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梁溪区政府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追回擅自向张某支付的款项50.91万元,并将该款项交存法院。2017年3月22日执行中向2014年7月4日、2015年6月30日二次签收北塘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陈烨调查,陈烨陈述:北塘法院2014年7月4日来查封受送达人写的是金山北工业园区,虽然金山北工业园区当时改名,有时还仍然称愿来的称呼,其实金山北工业园区与光电管委会是同一单位,2015年6月30日法院来续封受送达人写的光电管委会,二次送达时都是我签收的,当时我是金山北工业园区也可称光电管委会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拆迁,张某位于金山北工业园区的房屋是由金山北工业园区也可称光电管委会负责拆的,合同是统一格式合同,虽然以山北街道拆迁安置办名义拆的,但实际是我们工业园负责处理的。拆迁补偿款是有光电管委会的解胜明审核的,钱是区拆办转到街道拆办再转到工业园,最后有工业园付给被拆迁人。在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后,仍付给张某大部分拆迁补偿款是因为张某较激动,我们也通知北塘法院能否协调,但后来未有结果,因被拆迁人又吵又闹,迫于压力才付给了张某一部分的拆迁补偿款。以上事实有(2014)北黄民初字第0245号、0245-1号民事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北执字第1194号及(2016)苏0206执2612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执行笔录及付款凭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北塘区政府作为无锡市光电园二期A、B地块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其下属单位光电管委会是该项目实际组织实施拆迁者,陈烨是光电管委会的工作人员这些事实清楚,张某在金山北工业园中工业厂房也在上述拆迁范围内,北塘法院将有明确协助事项:暂停发放张某在金山北工业园中工业厂房的拆迁补偿款200万元的诉讼保全材料及续封材料送达且有陈烨签收视为北塘区政府行为,其在法院冻结张某拆迁补偿款后擅自支付款项,应该负责追款,北塘区政府因行政区划调整已撤销其行为应有梁溪区政府继续履行,本院向梁溪区政府送达(2016)苏0206执2612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梁溪区政府异议理由不充分,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边剑扬审判员  徐 军审判员  韩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梦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