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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702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临朐县鑫业金属制品厂、张铭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鑫业金属制品厂,张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702号之九申请人:临朐县鑫业金属制品厂,驻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被执行人:张铭,男,汉族,现住东营区。临朐县鑫业金属制品厂申请执行张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铭在东营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牟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