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霞、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霞,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黄霞,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霞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偿还借款46500元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价值的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登记,被执行人XX名下有鲁L×××××号牌小型客车一辆,本院裁定予以查封,但未查找到车辆下落,未能扣押处置,XX名下还有鲁L×××××号牌机动车一辆,亦未查找到车辆下落,未避免明显超过查封标的,故未查封该车辆。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