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侯真与唐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真,唐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269号原告:侯真,男,1951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鸿雁,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唐玉荣,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侯真诉被告唐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5日被告因给其丈夫治病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15000元,同时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2017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原告1000元,剩余14000元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4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返还原告侯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伟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