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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某顺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343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顺,男。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12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顺因电脑游戏玩得不高兴,为发泄情绪,分别于2017年5月7日22时许、5月11日23时许,两次来到益阳市一中对面中国电信益阳分公司电信大楼前,抛掷石头将电信大楼外墙玻璃砸烂。同年5月17日凌晨,朱某顺又因同样的原因再次来到电信大楼前,准备砸玻璃时被大楼保卫科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勘查和鉴定,朱某顺砸烂的电信大楼外墙玻璃价值81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谢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照片,监控视频,被告人朱某顺的户籍信息和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某顺的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平审 判 员  熊丽霞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符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