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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陟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永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872号原告:武陟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文化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880816429。法定代表人:岳天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国,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永利,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武陟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武陟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陟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