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彬彬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屈彬彬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7)桂0903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玉林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屈彬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玉林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6352元,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玉林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本院已依法扣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屈彬彬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7)桂0903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玉林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屈彬彬支付劳动报酬6352元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