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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2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伊格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伊格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670号之一原告: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辉,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伊格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霖。原告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格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43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063元,由原告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晓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