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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淑华与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华,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976号原告:李淑华,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青年路中段西侧转盘北,组织机构代码58723990-9。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南二环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9736991-5。被告: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和平路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6521538-7。原告李淑华诉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李淑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淑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超审 判 员  相燕人民陪审员  程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