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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包太平与马德山、曹治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太平,马德山,曹治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01号原告包太平,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马德山(马根柱),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曹治安,女,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太平与被告马德山、曹治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太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6.52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923.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