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德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德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法定代表人:穆怀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家蓉,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法定代表人:刘家蓉,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德昌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名下现有德泰家园在建房坐落于德昌县德州镇西会路(原水泥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昌分公司坐落于德昌县德州镇西会路(原水泥厂)所有的德泰家园B地块全部在建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证号为:德国用(2013)第00**号,面积为17469.78平方米,四至界限为:东以108国道规划退让红线为界,南以民用房为界,西以小高桥电站到引水渠为界,北以2-20宗地为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30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宗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偏初扎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