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景县人民法院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河(和),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景州镇七里庄村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凯俊液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北留智镇东窑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河(和)与被执行人河北凯俊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凯俊液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11.75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庆河(和)17450元,结算执行费161.75元。本院(2017)冀1127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683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