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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汝飞、黄有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汝飞,黄有泉,南昌茂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范汝飞,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波,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有泉,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南昌茂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西湖区洪城路899号店面。法定代表人:胡春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民终2196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黄有泉、南昌茂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有泉、南昌茂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