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38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8675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院3号乐视大厦。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651号广电大厦19楼E室。法定代表人:周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珊书记员 杨品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