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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与陆学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陆学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602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宾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3D072J。负责人:陶甫容,经理。被告:陆学盛,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与被告陆学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兰洪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江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