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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佛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54号申请执行人:佛某,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生。被执行人:贺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佛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陕05民终146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125元;执行费2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等查询未果,2017年7月21日被执行人履行3000元,其暂时无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固定住所,搜查等措施无法实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拴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