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司惩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洁拘留一案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洁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20司惩2号被拘留人:杨洁,女,汉族,1963年7月21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20执恢20号四川省大堰园艺场申请执行杨洁、成都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洁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杨洁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院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