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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司惩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洁拘留一案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洁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20司惩2号被拘留人:杨洁,女,汉族,1963年7月21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20执恢20号四川省大堰园艺场申请执行杨洁、成都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洁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杨洁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院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