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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海与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红花乡友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红花乡友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288号原告:陈海,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283号。法定代表人:魏海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加辉,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红花乡友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横路北侧隆鑫苑小区A8-2号。负责人:沈建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毅,男,该村委会报账员。原告陈海与被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红花乡友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陈海负担。审 判 员 张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益辰书 记 员 谢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