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樟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81行审62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樟林,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狮卫公罚字[2016]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吴樟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于2016年8月9日至2016年12月7日在石狮市宝盖镇郑厝1片区14-4号店面的石狮市青丝造型理发店开展美发场所服务活动及安排一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美发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公告字[2016]20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1月5日,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狮卫公罚字[2016]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吴樟林作出处罚:1、对吴樟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发场所服务活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2、对吴樟林安排一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美发服务工作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樟林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吴樟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狮卫公罚字[2016]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执行人吴樟林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公罚字[2016]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吴樟林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罚款6500元缴交本院。被执行人吴樟林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吴樟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尤祖荣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