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9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喜林、董林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林,董林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刘喜林,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董林仁,男,汉族,1961年7月12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刘喜林与被执行人董林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款额61309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4000元,剩余债权数额57309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董林仁的财产“四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刘喜林,申请执行人刘喜林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1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曹 钧人民陪审员  周铁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