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钟朝晖与方红、黄石市宏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朝晖,方红,黄石市宏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970号申请人:钟朝晖。被申请人:方红,居民。被申请人:黄石市宏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武汉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14670663j。法定代表人:方红,总经理。申请人钟朝晖与被申请人方红、黄石市宏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钟朝晖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红、黄石市宏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申请人钟朝晖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芜湖路61-4-1302号住宅用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黄房权证港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58.90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朝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方红、黄石市宏昌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28日止。二、查封申请人钟朝晖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芜湖路61-4-1302号住宅用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黄房权证港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58.90平方米),查封期限至2018年7月28日止。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钟朝晖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太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