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白某某、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白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白某某、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位于西安市曲江池北路北侧金地湖城大境1号地第17幢3单元28层32801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2098925:预售许可证号:201106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