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龙贵、余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龙贵,余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33号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锦龙路。法定代表人:杜元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丽,女,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明贵,男,系公司员工。被告:祝龙贵,男。被告:余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祝龙贵、余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中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