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龙贵、余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龙贵,余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33号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锦龙路。法定代表人:杜元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丽,女,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明贵,男,系公司员工。被告:祝龙贵,男。被告:余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祝龙贵、余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中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