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婷婷、陈永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婷婷,陈永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4民初1102号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系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婷婷,女,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陈永江,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婷婷、陈永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婷婷、陈永江经本案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婷婷支付原告到期未付租金及未付迟延利息共计216154.84元及返还涉案租赁物;2、被告陈永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8日,被告王婷婷与原告签订编号为8111011512044566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王婷婷从原告处租赁雷沃装载机一台(型号为FL956F,出厂编号为CLW009LFPFZ00022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王婷婷拒不履行合同支付租金,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被告陈永江提供了不可撤销担保书一份,承诺为被告王婷婷在融资租赁合同下所有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王婷婷、陈永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王婷婷、陈永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证据及质证意见,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28日,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租方及买受方)与被告王婷婷(承租方)以及供应商河南恒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雷沃牌装载机一台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租赁物型号为FL956F,出厂编号为CLW009LFPFZ000225、品牌为雷沃,租赁物价格为340000元,融资额为255000元,首付租金为85000元,租赁期限为18个月,租金期数共18期,起租日(计息日)为签署租赁物接收确认书之日,首期租金支付日为2016年1月15日,后续每期于租金支付当月的15日支付,名义货价100元人民币。合同第7.2条约定,在正式起租后,出租方将依据本合同制作《租金支付表》,《租金支付表》明确了承租方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金额,由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即可。承租方同意严格依据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规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合同第8.1条约定,租赁期限内,出租方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合同第16.2.4条约定,如果承租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出租方足额支付到期租金等费用,承租方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欠付款项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将从承租方每次交付的款项中优先抵偿,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合同第15条约定,承租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应付租金时,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合同第16.2.5条约定,若承租方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出租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外,还有权宣布全部租金提前到期,向承租方追索本合同项下承租方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解除本合同,无需经司法程序即取回或禁止承租方使用租赁物,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租金的迟延利息、赔偿金、违约金、整个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本应支付的所有各期未到期租金的剩余本金总和及利息、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告王婷婷在承租人处签名捺印。合同附件一:《租金支付表》,载明被告王婷婷签名捺印确认认可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每月应还月租金为14167元。合同附件二:被告王婷婷签名捺印的《租赁物接收确认书》,被告王婷婷确认租赁物已验收合格并于2015年11月28日接收。2、2015年11月28日,被告陈永江在《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上签字,承诺为被告王婷婷向原告提供偿还租金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应偿还的租金总额、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费用。保证期限为自本担保书签发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个日历年。3、根据原告提供的款项支付说明及庭审陈述,被告王婷婷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仅向原告支付首付租金85000元,其余租金分文未付,共拖欠原告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到期租金198338元及迟延利息,原告主张迟延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共计17816.84元,此后的租金原告本案中不再主张。原告庭审中主张租赁物至今未收回,要求收回租赁物。因被告王婷婷、陈永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婷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被告陈永江签署担保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及担保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约将租赁物交付被告王婷婷,被告王婷婷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被告陈永江未及时履行担保责任,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二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到期租金及迟延利息。本案中,原告自认被告王婷婷已经向其支付首期租金85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到期租金198338元及迟延利息17816.84元,二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198338元及迟延利息17816.8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出租方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返还租赁物。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婷婷返还租赁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婷婷支付给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198338元及迟延利息17816.84元,共计216154.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永江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婷婷返还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涉案租赁物雷沃牌装载机一台(规格型号为FL956F,出厂编号为CLW009LFPFZ000225),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2元,财产保全费1600元,由被告王婷婷、陈永江负担;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汤婷婷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健法律条文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