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5执1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梁巨奎等十一人与凉城县天纯牧场、芦俊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5执1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巨奎,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申请执行人:郝官厅,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申请执行人:栗山成,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申请执行人:梁德奎,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凉城县。申请执行人:贾月英,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申请执行人聂二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申请执行人:张美利,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申请执行人:曹巨奎,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申请执行人:孙建平,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申请执行人:樊建军,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申请执行人:张艮贵,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被执行人:凉城县天纯牧场,住所地凉城县。法定代表人:芦俊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芦俊生,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的梁巨奎等十一人与凉城县天纯牧场、芦俊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凉城县天纯牧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凉城县天纯牧场为个人独资企业,芦俊生系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梁巨奎等十一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芦俊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追加芦俊生为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芦俊生在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桥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芦俊生在包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桥华支行账号为50000000000033xxxxxx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雁军审判员  白世荣审判员  徐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