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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荣浩、王亲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荣浩,王亲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所地蒲城县财政局家属院三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国照,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荣浩,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尧山镇陶池村5组。被执行人王亲利,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东路蒲京华园19号楼2单元1层东户,系被告张荣浩之妻。本院在执行蒲城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荣浩、王亲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民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