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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董昌海与聂克勤、张继会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昌海,聂克勤,张继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董昌海,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聂克勤,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张继会,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董昌海与聂克勤、张继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聂克勤、张继会工资分期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聂克勤、张继会贵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聂克勤、张继会贵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董昌海未受偿金额为5312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