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升学与被告叶长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升学,叶长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1852号原告:韩升学,男。被告:叶长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彩霞,运城市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韩升学与被告叶长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韩升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叶长足给原告家西房另新建后背墙,消除原告家西房危险情况;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两家院基中间南北向的界墙(原告家西房后背墙)是原告家独自所建。该墙为两家服务了数十年,前些年叶长足另建新房,把自家院基垫高,使界墙下部被埋入院基土中,升高后的院基各种积水长期侵蚀墙体下部,造成墙体大面积损坏,导致土坯严重脱落,使界墙成为危墙,对原告家西房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致使原告家西房不能住人、不能储物,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因早年盖房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导致现在房屋安全隐患加大而引起矛盾,双方于2016年7月15日在龙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韩升学自修自房,期间叶长足尽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故意为难;2、韩家修房同时要保证叶家房子不受损害;3、韩家房子拆除时,将檩条还于叶家;4、韩家西房在年底前予以拆除。调解委员会出具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原、被告及调解员刘尚元、李娟、张全增均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该调解协议第四条内容已对原告韩升学所提的西房后背墙进行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在调解委员会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制作了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升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韩升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令狐旭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昝 蕊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