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韩旭申请执行王付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624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韩旭与被执行人王付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豫1624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付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旭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有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王付营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尽义务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豫1624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旭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沈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4民初3305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