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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夏朝林与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矿坪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朝林,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矿坪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夏朝林,男性,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巫山县。被执行人: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矿坪煤矿,住所地巫山县福田镇茶山村,组织机构代码00866203-3。本院在执行夏朝林与巫山县欣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黄矿坪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