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祥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祥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丹,陵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56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祥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8号中天世纪花园A区2号楼2单元1101房。法定代表人:杨建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启林,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丹,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侗族,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富禄苗族乡富禄河西街**号,现住南宁市。被执行人陵国庆,男,壮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州路**号,现住南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丹、凌国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祥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丹、凌国庆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丹、凌国庆目前有财产但不宜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祥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丹、凌国庆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祥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108执56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