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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莹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莹俐,罗秋梅,杨莹储,王海香,王年宝,欧阳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武功山大道310号。法定代表人杨峰,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莹俐,男。被执行人罗秋梅,女。被执行人杨莹储,男。被执行人王海香,女。被执行人王年宝,男。被执行人欧阳小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莹俐、罗秋梅、杨莹储、王海香、王年宝、欧阳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莹俐、罗秋梅位于安福县平都镇渡河村五组的房产、被执行人杨莹储、王海香位于安福县平都镇安成南路学府花园5栋01-09号商铺、被执行人杨莹储、王海香、王年宝、欧阳小美位于安福县安福大市场A栋2楼房产;二、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晨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