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428号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法定代表人:魏福生,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渊,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薇,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15190U。法定代表人:蒋业华,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曦,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交纳4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