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终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胡海军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海军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203号原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海军,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阴县。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湘阴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斌,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海军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湘062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胡海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认定:2017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胡海军来到李某2家中,见李某2家中只有其两个女儿在家后,胡海军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遂起犯意,将手伸进李某2大女儿暨被害人李某1(2007年1月22日出生)的裤子里,摸其屁股及下体,对李某1进行猥亵。案发后,胡海军于当日即承认错误,在现场主动协商解决问题,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取得了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到案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盖彩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海军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明。湘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胡海军的行为构成了猥亵儿童罪,胡海军系自首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胡海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原审被告人胡海军及其辩护人二审提出,胡海军到案后一直认罪悔罪,并具有自首和取得被害人监护人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一审判决对胡海军量刑偏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胡海军猥亵儿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海军采取淫秽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从重判处刑罚。原判考量胡海军具有自首和取得被害人监护人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无不当。二审期间,胡海军基于一审所具有的从轻量刑情节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对其进一步从轻量刑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琼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