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208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阳县。被告:梁某,男,汉族,1984年6月13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梁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未果,故诉至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娅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