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倍巴实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倍巴实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61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达鹏,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倍巴实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9964763。法定代表人:刘昆,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重庆倍巴实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刘光英代理审判员  段玉秀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永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