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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敏与陈建波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敏,陈建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许敏,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建波,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雪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许敏因与被申请人陈建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115民初51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许敏因与被申请人陈建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许敏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许敏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志轩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代理审判员  黄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望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