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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与全淅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全淅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784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桥东卧石村斜头山*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振刚。被告:全淅州,男,汉族,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诉被告全淅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泽芬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