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仁芝、詹彩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芝,詹彩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仁芝,女,1971年9月13日,汉族,北海市,赵万虎,律师,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姚本元,男,1963年11月10日,汉族,北海市,赵万虎,律师,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詹彩屏,女,1974-3-20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证件号码450501197403200488本院在执行(2017)桂0502执103号,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不宜处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5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