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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唐宝强、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宝强,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7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宝强,男,194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郭心怡,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701B。再审申请人唐宝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2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唐宝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法律关系及事实认定错误,对合同条款作断章取义的解读、推定,破产管理人的意见、主张并不具有高度盖然性,唐宝强与网新实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确为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本案房屋预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房屋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亦不存在与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不符的情形。1.案涉房屋购买时虽然已被出租,但并不能以此认定不符合一般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更不能以此认定唐宝强不关注能否取得房屋,进而否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网新实业公司向唐宝强支付的款项为案涉房屋出租的租金,并非利息。3.目前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已设置抵押,且抵押权人不同意对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第三人,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二)二审法院违背法律对证据证明力认定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房屋预转让合同》等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确定为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2.二审法院违背法律对证据证明力认定的相关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片面且错误采信网新实业公司基于自身目的为摆脱既定义务在破产临近前单方制作的材料及破产过程中单方表述,致使网新实业公司得以摆脱既定义务,损害唐宝强的合法利益。综上,唐宝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主要争议的是唐宝强与网新实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本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唐宝强与网新实业公司虽然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了房屋预转让合同,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但网新实业公司于之前2012年11月30日已将涉案房屋连同A1楼其他楼层已经作为杭州西湖国家广告产业园区首期运营物业整体出租,并于2013年5月交付装修。事实上,该涉案房屋网新实业公司也以在建工程的形式抵押给银行,所涉的抵押债权尚未还清。网新实业公司对此应当明知,但其却于2013年12月27日将上述现状的房屋与唐宝强签订《房屋预转让合同》,并予出售。而作为买受方唐宝强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应当对所购房屋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及抵押等权属情况签约前进行必要的查询,在签订《房屋预转让合同》时对上述相关事项理应作出说明或约定,但双方对此均未作出约定,且在知晓所购房屋将不能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况仍签约买卖,可见双方对案涉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其次,从《房屋预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看。涉案房屋为现房,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后并未实际办理交接手续,而是由网新实业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规律的向唐宝强分期支付大额“违约金”,有违正常的房屋交易习惯。现唐宝强认为网新实业公司向唐宝强分期支付的上述款项系租金,而网新实业公司则认为是利息,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网新实业公司在约定交房日期届满前即已开始向唐宝强支付相关款项,该款项数额无法与网新实业公司实际收取的房屋租金标准相吻合,且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也未约定所谓租金转付事宜。故原审认为网新实业公司关于款项性质的意见具有高度可信性而予采纳,并无不当。关于本案的性质,在原审法院向唐宝强释明后,唐宝强拒绝变更本案中的诉请,仍坚持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唐宝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唐宝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宝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红根审判员  贾黎文审判员  张玉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颖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