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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种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种某,甘肃省武威市人,住武威市。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种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种某与韩某某、高某某在本市凉州区马踏飞燕酒店8309号房间内吸食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该房间内的小圆桌上查获种某带来的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小包,经称量毛重32.54克,净重30.74克。查获的毒品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上交毒品收据、户籍信息、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通话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种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种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种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种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二、随案移送的”OPPO”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红辣椒”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告人种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胡全基人民陪审员  徐华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学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