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廖庆丰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庆丰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79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庆丰,男,1975年8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大专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O16年11月29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转为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庆丰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庆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廖庆丰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五华县转水镇蛇塘村一老屋内开设诊所,非法开展多发病、常见病的诊疗活动,每月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廖庆丰在非法行医期间先后三次被五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廖庆丰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庆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案件综合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庆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廖庆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庆丰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伟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予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