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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8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辩护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董卫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左右,被告人吴某通过互联网购得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33发;2017年4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吴某通过互联网购得银色左轮手枪1支、G18黑色手枪1支、“猛将ET-1000”气体1瓶、铅弹387发、钢珠364颗,存放在其住处,用于收藏、射击娱乐。同年5月12日,民警接匿名举报后,于当日从被告人吴某住处扣押到上述涉案枪支和子弹。经鉴定,枪身分别刻有“WG”、“WET5168”等字样的两支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自制枪支,枪身刻有“MP-654K”字样的1支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自制枪支,上述3支枪支均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翟某某、丁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枪支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正常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仿六四式手枪1支、银色左轮手枪1支、G18黑色手枪1支、“猛将ET-1000”气体1瓶、子弹33发、铅弹387发、钢珠364颗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